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建议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15 来源:工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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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

  为规范和有效实施《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根据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定种类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能延续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

  2.《管检规》1.9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

  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做评级。

  6.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在运作时的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RBI资质。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1、2、3或4级)。

  1.站用气瓶或瓶组(属于按照气瓶设计制造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定期检验,在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颁布以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机构可依据团体标准《站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