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4月26日消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指出,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预案》强调,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个任务,围绕“保障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危害。
《预案》明确,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之后的为重大事故(Ⅱ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为较大事故(Ⅲ级);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之后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预案》明确,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很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依据相关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
《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