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发货数量与约好不符买方是不是能够免除合同?

日期:2024-09-30 来源:应用案例
 

  2015年9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10号槽钢66吨,并向被告付清了悉数货款14万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罗某彪组织司机将钢材运送至北京市昌平区库房院内,原告对钢材进行检测验证时发现实践分量只要50.9吨,与约好的66吨严峻不符。因为货品质量不合格,与约好相差甚远没办法运用,原告将此批不合格货品暂存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银唐钢材院内,每月租金1200元,原告一向付出至今。被告的违约行为现已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原告万宝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免除原、被告两边的现实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悉数货款14万元并付出利息;3、被告补偿原告运输费1.5万元、离散费200元、仓储费3100元,合计1.83万元。

  被告好运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榜首,原告所述与现实不符,罗某彪是原告单位人员,不是被告单位人员,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达到约好,为原告供应10*6槽钢,实践发货50.78吨,每吨2050元,原告实践付出的货款为10.4万元,但被告应原告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14万元的发票,故又收取原告2000元税费,因而被告总共向原告收取10.6万元,并非14万元。第二,原告现已收取了货品,两边买卖现已结束,现原告要求免除合同没有法令依据,其建议的运输费、离散费、仓储费等也与被告无关。

  法院以为:本案中,万宝德公司向好运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清晰写明晰钢材数量66.526吨、金额14万元,万宝德公司亦供应了罗某彪出具的收据、银行取款回单、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依据证明其实践付出了14万元,故本院对万宝德公司该建议予以采信,好运发公司关于“万宝德公司只付出了10.6万元”的辩称理由依据缺乏,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万宝德公司提交的称重单和好运发公司的陈说,实践供货数量为50.78吨,与发票记载的66.526吨不符,好运发公司归于违约,应当承当对应的违约责任,万宝德公司有权要求好运发公司交还缺乏部分(15.746吨)的货款并补偿利息丢失。但万宝德公司要求免除合同并交还悉数货款,并要求万宝德公司补偿运输费、离散费、仓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缺乏。(审判员俞凯欣)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能够据此建议交还合同约好供应的钢材与实践给付钢材之间的差额所对应的价款。但原告所建议的合同免除,既没有相关法令的规则,也没有事先在合同中予以约好,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撑。相关的货品买卖合同,在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好的对方应承当持续实行或一些其他补救措施,只要在法定或约好的免除条件成果时或合同底子意图不能够实现时才干免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