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生产经营的电瓶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二)生产电瓶车必须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生产销售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外观尺寸、蓄电池防篡改、防止火灾阻止燃烧性能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
(三)严禁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这类的产品,严禁“超标、劣质”电瓶车出厂销售。
(四)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瓶车,以及其它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禁止销售改装、加装、拼装、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解除速度限制的电瓶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随车说明书、合格证上技术参数不相符的电瓶车行为。
(六)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瓶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禁止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电池仓等动力装置,导致电瓶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加装、改装蓄电池,不更换大于48V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蓄电池;不加装、改装电动机,不更换大于400W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电动机;不加装、改装电池仓,不加装、改装电源连接线,不私自“铅”改“锂”或“锂”改“铅”。
(二)禁止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改装控制器、不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使电瓶车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25km/h。
(三)禁止其他影响电瓶车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影响交通安全;不加装、改装车篷、车厢、鞍座、伞架、防撞钢梁等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影响安全的装置;不改变电瓶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不加装、改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电瓶车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装置。
消费者可查看随车合格证,应标有“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等字样,对于安装锂离子电池的电瓶车合格证还应标有“符合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字样。
对于装有锂离子蓄电池的电瓶车,可打开鞍座,关切锂离子电池组的醒目位置应标有生产商、产品的名字和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值电压、放电终止电压、生产日期、正负极标志、安全警示说明、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时候的温度范围、浙品码(仅浙江范围内)等信息,且在充电口和电池接口处等位置应清晰地标注如图的标志。对于装有铅酸蓄电池的电瓶车,打开鞍座,蓄电池上应标有制造厂名(可在包装箱上标志)、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商标、极性符号等信息,且电池仓醒目位置应标有最大充电/放电电流、工作时候的温度范围等信息以及图中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