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相关部署,逐步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全过程管理,压紧压实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深刻汲取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一年小灶”期间我市在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安全治理经验,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聚焦企业管理、运输工具、重要设备、从业人员、运输环境五个要素,构建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全链条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信用管理、数字化管控等重点举措,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全力提高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为全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更安全的交通运输保障。
1. 严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车辆、企业许可条件审核关,加强监管。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定要按照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并纳入企业和行业监管平台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控(监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将从业条件的保持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人员、车辆(船舶)、运输活动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受控状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核查,对车辆(船舶)、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停该车辆(船舶)、人员从事营运活动,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职权对该车辆(船舶)和从业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逾期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 严把危险货物港口许可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做好港口建设许可环节安全条件、安全设计的审查和港口建设管理,严把港口经营许可环节审核并加强对经营期间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化工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控制内河新建、扩建危化品码头岸线使用。结合化工行业整治,化工企业或化工园区关停后,对应的港口码头及储罐应当一并关停,注销岸线许可和经营许可。依法组织开展对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逾期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择优选车(船)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发布合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单及其运输信用状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等建立择优选车机制,深化危化品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共同促进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严格危险货物托运环节安全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5)有关托运要求,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严禁委托无运输资质企业、人员、车船承担运输,对上述企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环节安全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应用,加强装卸货地点数据采集,整合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电子运单等数据,在发车、装货、卸货等作业场景实时采集比对,推动其与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数据关联,对企业电子运单填报情况进行精准化动态监管。推进危险废物联单系统与电子运单系统实时衔接,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协同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危险货物装卸环节安全管控。装货人应当在每次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车辆、人员的有效证件以及实际装载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等是否与运单一致等,对车辆、人员不符合要求、运单与实际装货不一致的不得进行充装或者装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并登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装货环节)进行确认,形成装货电子记录。收货人应当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规定及时收货,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运行环节安全管控。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核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通行线路,强化运输线路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开展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及周边环境调查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禁限行路线、时段等通行政策,设置完善禁限行标志、绕行标志、限速标志、监控抓拍等设施,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行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监管平台中增加分路段、分车型限速功能,完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经营线路进行行车环境调查,根据线路的交通状况、禁限行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制定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的动态管理,按照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超速行驶的限值,及时干预超速等不安全驾驶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从严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指导船闸运行单位完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申报管理,督促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如实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等信息。船闸运行单位要督促载运危险货物的待闸船舶停靠指定位置,并与其他货物运输船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加强待闸管理;加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管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与普通货船混放,实行单独放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加强本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长期在外市经营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本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在外市经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船检验检测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并将其纳入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对外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我市经营的管控。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市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参照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运输起讫点有一端在我市的外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市装载或卸载的,应当保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车辆所属企业按规定在江苏省电子运单系统中填报电子运单,我市装货人和收货人应当核实电子运单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装货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外市籍车辆电子运单查验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未依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承运人以及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驾驶人实施处罚;公安等部门在路检路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外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过境车辆的运行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外市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三超一疲劳”、违反禁令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安交管数据、公路通行数据的汇聚分析,加大对外市籍车辆危险货物非法营运等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报废环节治理。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生产、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和报废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产品生产准入和一致性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发现实际生产产品与相关车型公告不符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加大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缺陷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依法查处隐瞒缺陷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得为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使用性质变更、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等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发车例检、设备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设备正常。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定期开展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推动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车辆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责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 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荐标准执行)。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抄送有关信息;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报废的,公安机关要将有关信息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并依法查处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船舶禁止、限制航行、停泊、作业和运输的规定。开展宿迁籍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辨识度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宿迁籍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警示标识的设置。加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切实强化对所属船舶的动态监控,严禁船舶带病运输,严禁违规航行、冒险航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验船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与船检业务量相匹配的验船专业技术队伍,提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检验质量和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严格开展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核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在用罐车罐体安全管理,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要具备罐体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在进行罐车年度审验时,应当核查在用罐车罐体的检验报告,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督促企业将车辆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危险货物港口储罐的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港口危化品储罐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LPG低温储罐要采用双防罐或全防罐。落实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维护技术标准要求,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储罐的检查,对未在规定检测周期内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港口储罐,依法责令停止储罐使用。(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核测评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考核管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拟从事营运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技能、线路环境熟悉情况、身心健康等方面组织并且开展针对性的考核测评,对考核测评未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安排营运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 加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 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考试与从业资格证件发证管理有关规定,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记分细则》,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从业人员,依法暂扣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严格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对持大型客货车驾驶证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依法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将有关信息抄送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船员管理,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船员,一律依法实施罚款、违法记分、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和吊销船员适任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港口从业人员列入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名单。(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全面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危险货物运输重大风险“四项机制”、“五个清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 加大港口重大危险源管控力度。各地要加强危险货物港口重大危险源防控,督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货物港口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对各类报警要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置。危险货物港口应当于2021年底前实现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执行,对存在未出具动火作业票开展动火作业、未实施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动火作业前未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测、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当初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等重大隐患的,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信用评价、累积记分管理;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依法采取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限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暂扣、吊销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许可;对列入“黑名单”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采取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新增液货危险品运力等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 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定期组织挂靠车辆清理“回头看”,按照企业自查100%,属地筛查100%,市级检查县(市、区)30%的比例进行抽查,进一步做好已清理车辆的跟踪,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车辆和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防止车辆挂靠长效机制,确保企业挂靠车辆全部清理并整改到位,挂靠车辆动态清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在现有水上执法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站点布局,实施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网格化监管。依托江苏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托运货物与水路运输监管数据的对接,形成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船载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梳理各部门执法事项清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案件移交、接收、查处反馈的执法协同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2.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梳理各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开展监管信息通报工作,形成全市共享安全监管信息数据体系,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登记许可信息、危险货物的种类、品名和数量信息、车辆船舶及从业人员信息、电子运单信息、交通执法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信息等数据的有效共享。结合梳理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数据体系,运用信息化系统,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信息,形成已经吊销、注销或降低相应资质单位、人员、车船清单,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提升重点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专项工程建设,完善改造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优化桥头与路基护栏的过渡衔接,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当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全市高速公路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服务区差异化停放加强研究,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区域建设标准,同步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专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统筹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救援力量,鼓励行业协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建立网络互助救援体系,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加强部门间应急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应急救援实战应对水平和区域协同救援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水上危险货物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完善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推进物资储备库、应急基地、应急装备等建设。各地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建由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联合监管机制,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部署、协调推动,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强化人员配备,切实做到领导责任到位、任务分解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教训,挖掘事故问题隐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2021年9月底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装货人、收货人的排查,重点检查托运、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装卸记录等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做到立整立改,切实做到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三)加大执法力度。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各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尚未按照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经营许可。2021年9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完成近3年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船、从业人员等违法记录摸排,确定一批重点管控名单,对列入重点管控名单的企业、人员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对屡罚屡犯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和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争取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