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08-16 来源:工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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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支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切实扛牢政治责任,逐步加强新形势下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培训、就业等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87号)等规定,现将《湖南省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是要明确属地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对标对表,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要明确部门责任。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培训、就业等助残服务的残联举办的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由残联部门负责;开展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助残服务的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培训、就业等助残服务的养老、儿童福利、未成年保护等机构,其消防安全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开展残疾人培训等助残服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等助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消防救援部门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对助残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强化安全系统管理。一是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落实法律和法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将必需的消防安全条件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定点准入、等级评定的“一票否决性”条件,坚决防止“带病”准入和运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助残机构,在妥善安置残疾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二是要强化教育培训。要根据职能范围,分条线组织对助残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人全方面开展集中培训。三是要抓好隐患排查。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拓展科学技术手段在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应用,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三、健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等工作机制,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督导、警示约谈、重点帮扶等方式,加强助残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移交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消除安全风险。要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等用于支持助残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

  四、推动《规定》落地见效。要强化标准意识,将《规定》的“六个强化”要求作为指导、督促助残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立即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向各类助残机构做好传达宣传。要指导助残机构将《规定》内容纳入本单位负责人及其员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制作宣传资料、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讲活动。要大抓贯彻落实,组织对《规定》的“六个强化”要求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规定》真正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培训、就业等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残疾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助残机构应建立完整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助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助残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助残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助残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助残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各方责任。助残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助残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规范场所设置。助残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助残机构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五)严格设施设置。助残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做防火分隔。助残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按消防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助残机构的出入口、通道、电梯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标准。

  (六)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助残机构应依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助残机构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做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七)严格用电管理。助残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施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的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八)严格用火管理。助残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及廊道严禁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助残机构或实施工程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洗整理相关可燃物。

  (九)严格用气管理。助残机构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十)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助残机构装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依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硬质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夏天隔热,冬天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助残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对于经营过程中进行装修改造,影响消防安全的,助残机构要主动报告,并重新取得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合格手续。

  (十一)严格值班管理。助残机构应建立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助残机构,应依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的过程。助残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十二)严格档案管理。助残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十三)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助残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每天常态化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助残机构应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助残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对应安全保障措施。

  (十四)明确防火巡查和检查重点。助残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助残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按时进行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地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残疾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别的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助残机构应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针对智力类别残疾人、重度残疾等级的残疾人,预案应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十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助残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重点检验有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地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依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七)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助残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

  (十八)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助残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内部安全氛围营造,做到制度上墙,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岗位工作职责、安全风险整改信息公开,常态化宣传安全知识。应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十九)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助残机构消防安全教育最重要的包含:有关消防法律和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