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按照省厅港口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按照省厅港口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维护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突出监管重点,根据《厅港口局关于印发〈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港政[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提高我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安全监管水平,夯实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确保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运作,切实维护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周旭栋副局长任组长,局安全处董屺林处长和港口处梁晋处长为副组长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港口处(梁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日常工作。
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全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安全技术水平做全面排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彻底整改全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安全风险隐患,提高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本质安全度;
4.进一步强化全市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很大效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次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行动分为四个阶段(2013年6月1日始至2013年11月30日止):
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做好隐患整改的部署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召开会议、发布文件等形式,使监管范围内的所有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排查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实际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对负责监管的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情况做调查摸底,特别是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种类、安全状况和输送的介质,全方面了解和掌握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基本情况。
各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认真核查本单位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相关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7月15日之前上报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处(辖市区由各监管单位汇总后报局港口管理处)。
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根据本通知“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检查表”全方面开展自查工作。对于自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比较有效安全措施,降低安全风险至可控范围,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套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直至隐患消除。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3)和隐患整改方案报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处(辖市区由各监管单位汇总后报局港口管理处)。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规划》(附件5),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按照“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检查表”(附件2),对辖区内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逐项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并下达《港口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含各监管部门)适时对隐患整改情况做复查,对复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未能及时整改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将依法处置,直至停产整顿。同时对排查出的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建立管理档案,并填写《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0月15日前上报厅港口局(各辖市区监管部门10月8日前将填写好的《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报局港口管理处)。随时做好迎接省厅督查组的督查。
全面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做法、经验和不足,研究解决相应问题的方法、对策和措施,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厅港口局(各辖市区监管部门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局港口管理处)。
1.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应责令其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执证上岗。
2.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停止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严禁无证上岗。
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和培训的,应责令企业组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尚未建立的或者不健全的,应责令其限期建立或完善。
4.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未定期检测的,责令其立即联系相关检测部门进行仔细的检测合格;对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虽已通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但在检查时发现其存在管道破损、仪表损坏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原有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工艺布置不能满足现行有关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标准、规范工艺布置要求的,使用单位理应当在后续的技术改造中进行完善;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暂时无法立即整改完成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整改方案应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且暂时没办法得到整改的,应责令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局部或全面停产整顿,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6.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未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的,应督促其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安全评价,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安全评价报告应报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处备案。
成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重点对输送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析评估、治理整改、统计汇总、跟踪督办。
结合辖区的真实的情况,注重隐患排查整改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努力探索建立港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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